《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次数:1099 发布人:赵乐华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扩大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的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包括各学院、科学研究院及图书服务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期刊中心等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支撑服务的单位购买的相关设备,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其它辅助部门设备。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的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行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相关分管领导组织各部门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职责是:
1. 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库建设;
2. 负责组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
3. 委托或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招标采购;
4. 委托进口设备代理并协助办理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税;
5. 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建账、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6. 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财经处的职责是:
1. 参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与预算审核;
2. 参与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及效益考核等工作;
3. 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机制的建设。
第七条  科技处的职责是:
1.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预算审核;
2. 参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
3. 参与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
4. 配合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1. 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预算申报;
2. 按照学校采购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完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论证工作,及时提交采购需求,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3. 完成本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工作。
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论证
第九条  学校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事项包括采购资金审批、专家论证审批、采购进口设备审批、变更采购方式审批。
学校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当首先明确资金来源,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论证采取集中论证为主,分散论证为辅的方式。对于学校下拨到各教学、科研单位的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科研基本业务费等),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论证;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按学校要求自行组织论证。论证后的大型仪器设备推入学校项目库,经论证后的大型仪器设备方可纳入学校采购计划并安排预算。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采取分散论证的方式论证。
采购单台2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5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要组织进口论证。进口论证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等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
如果拟采购科研设备为单一来源设备,论证同时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单一来源论证意见须单独出具并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能采购。
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由项目单位推荐或者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在专家库中选定,本校专家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论证,100万以上大型设备论证须至少两名校外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须遵循回避原则(即项目论证专家不参加本项目采购评审)。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
采用集中论证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家组进行论证,报项目经费归口部门的主管校长审批后批复各单位。各单位依据批复的预算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采用分散论证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后开展采购工作。
1. 单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 单价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项目经费归口部门、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自行组织专家小组签署论证意见; 
3. 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需报项目经费归口部门的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校务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项目经费归口部门的主管校长审批后,需将论证材料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总价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自行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由设备使用单位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比价小组,由比价小组与不少于三家供货商进行谈判和综合比较后确定最终供货商,并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做好内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财政部公开招标限额(货物200万元)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评审专家需有1-3名外部专家参与评标,根据项目情况,学校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原则上学校内部专家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评审活动,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专家回避原则规定,且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与经比价和招标程序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程序执行的采购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条款,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委托代理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携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进口代理协议等材料(一式一份)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五章  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及报账
第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对科研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前要进行必要的测试,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实际检测结果、验收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单价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般一周内完成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货到二十天内完成验收;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组织验收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价1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需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备案,审批后的验收报告作为报销凭证报送财经处。
第二十三条  验收完毕的科研仪器设备要及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凭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材料、合同、比价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及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6年12月30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经处、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
 
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预算经费达到50万元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后,若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且项目预算经费不超过100万元,为提高采购效率,可现场改变采购方式;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予以废标,重新公开招标,再次公开招标仍不足三家,若项目预算经费不足200万元可现场改变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相关要求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邀请招标
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对于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5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经公开招标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及100万元经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
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该采购方式主要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
主要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前应按要求予以公示,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达到财政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200万元)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还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公示。
六、询价采购
主要对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科研仪器设备,也可依据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采购限额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办法和程序执行。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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